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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部 台灣:制度、稅與人生現金流

45 台灣版的十二條


§33 給了理論的收束。這一條清單只補台灣制度特有的部分,每一條都標了出處;前面的計算已經決定結論,無須靠意見補強。

#結論出處
1先堵確定的漏損(稅、費、交易成本),再追不確定的報酬。前者可驗證,後者在有生之年驗證不了。§34.2
2月薪超過 45,800 元後,勞保的邊際給付是零。薪資愈高,愈不能把退休寄託在制度上。§35.4
3勞退自提的臨界條件是 r自行−r基金>−ln⁡(1−t)nr_{\text{自行}} - r_{\text{基金}} \gt -\frac{\ln(1-t)}{n}。稅率高、年限短的人應該自提。§35.5
4決策用邊際稅率,抱怨用有效稅率。混用兩者是台灣稅務討論最普遍的錯誤。§36.3
5跳級距不會倒賠,但排富條款與補充保費門檻會。真正的斷點在那裡,不在級距上。§36.5、§37.2
6邊際稅率 36.5% 以上一律選股利分開計稅。以下的臨界股利額 D* = 80,000/(t − 28%) 只是上界——股利會把自己推上更高的級距,真正的臨界點要用整戶試算,通常遠低於 D*。§37.1
7在一般中高所得情境下,台灣證券資本利得停徵,使一元的資本利得優於一元的股利;但在低級距下,8.5% 的可抵減稅額可能大於邊際稅率,股利的綜所稅增量是負的,結論反轉。§37.1、§37.6
8直接持有美國註冊的股票與 ETF 者,身故時的美國遺產稅免稅額只有 6 萬美元。只要持有到身故,這就是機率為 1 的事件;複委託改變的是程序,不是 situs。§37.5、§44.4
9勞保年金未折現約五到八年回本——年數隨年資而變,不是常數。它對沖長壽風險、部分對沖通膨。除非預期壽命明顯偏低或認為制度會大幅調降,否則年金優於一次金。§38.3
10制度風險用折減係數 k 進模型,不要留在情緒裡。計畫在 k = 0.7 就崩潰,就是太依賴制度。§38.5
11買房划不划算,全部壓在無法觀測的預期增值率 π 上。這是一個誠實度的問題,不是算術問題。§40.1
12房貸是最好的槓桿,信貸勉強及格,卡循在任何假設下都不划算。差別不只在利率,更在期限。§42.3

最後回到這一部開頭的聲明。上面十二條裡,第 1、4、5、7、10、11、12 條是結構性的——它們來自制度的形狀,即使參數改變也大致成立。第 2、3、6、8、9 條則綁在具體數字上,任何一次修法都可能讓它們失效。請每年報稅季複核一次;那是一年一度、系統會強迫面對自己財務全貌的時刻,剛好也是重新檢視這張表的最好時機。

APPENDIX